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
首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
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何为有抚养能力?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因为对于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扶养或抚养,是不以自己有无经济能力为条件的,是无论如何必须尽到义务的。所以,只有满足自己,以及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扶养之外,仍有剩余经济能力的,才属于具有具备抚养能力。此外,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多个人都有能力的,一般是根据相应的经济条件共同抚养。如果多个孙子女、外孙子女均需要满足被抚养条件的,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承担全部抚养义务时,一般情况下,以经济状况或身体条件最差的那一位作为优先抚养对象。[1]
第三,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系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已满18周岁,即使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也无抚养义务。[2]
(陆大伟律师,2023年8月10日写作)
注释
[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