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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家风条款

解读《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家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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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大伟律师,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本条的理解与适用

本条在《婚姻法》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上述倡导性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性的体现,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立法者认为,家庭应当是最不希望等价交换、最充满人类亲情的地方,需要体现保障与福利属性,体现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中国人自古就有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特征的家教家风伦理和实践,我国十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深刻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另外,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新增“违反家庭美德”作为禁止性规定,很多地方对于领导干部的考核,也将家庭美德作为考核项目之一。可见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一)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并不相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应当尽其所有,是哪怕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准也必须履行的义务;但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或扶养却是有条件的,只有出现了法定条件后,如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未成年且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具有抚养或扶养能力,当双方条件均满足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的抚养或扶养责任才发生。同样道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一般认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一方面包括双方间的性生活的专一,另一方面包括双方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相互尊重,还包括夫妻不得随意遗弃另一方,不得为第三人利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还包括夫妻之间还应当互相关爱。违背夫妻忠实要求的行为多样化,例如通奸、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重婚等。

如何处理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实践中,经常有因忠诚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从江苏省和上海两地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对有关忠诚协题均倾向于不予受理,从比较法角度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忠诚协议或忠诚条款的效力均持否定态度。

(三)本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不能仅根据本条起诉

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宣示性条款是法律条文中仅仅展示彰显某种观念价值,并不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要素,不直接调整社会关系的条款。(参见刘能:《地方立法中宣示性条款的价值》载《人民政坛》 2011年01期)简单地讲,违反宣示性条款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如果学生不刻苦学习,也不增强体质,也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欺诈性抚养”问题

本条规定可以引申出一个问题,即,“欺诈性抚养”的问题。“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这种现象,实际就是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对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他人非婚生育,使丈夫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丈夫在离婚后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要求妻子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家庭文明建设的引导。(参见倪某诉粟某抚养费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14日第3版)(参阅本公众号文章《男子被戴绿帽子,已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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